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暫行)》(以下簡稱《生產制度》)和《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暫行)》(以下簡稱《督辦制度》)。
《生產制度》所稱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項目總工。施工企業設立安全總監崗位的,同時包括安全總監。
《生產制度》規定,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期間,項目負責人必須在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承擔2個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需兼任的,應當征得項目建設單位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是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生產制度負全面領導責任。
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合同段項目經理部,應根據項目施工特點,建立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輪流帶班生產制度,明確工作內容、職責權限、人員安排和考核獎懲等要求,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嚴格實施。對于有專業(或勞務)分包的合同段,分包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承包單位項目經理部備案。對于施工總承包的項目,項目分段(分部或工區)實施單位應制定月度帶班生產計劃,并報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部備案。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生產制度落實情況的督查。對未執行帶班生產制度的項目負責人,作為個人不良信用予以記錄,不予辦理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延期考核。對未執行帶班生產制度或執行不力的施工企業,應責令糾正,并通報批評,同時作為企業不良信用予以記錄;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從重進行行政處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督辦制度》明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重大隱患”)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高、整改難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安全事故隱患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隱患。
公路水運工程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各地區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掛牌督辦下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重大隱患,或認為應當直接督辦的重大隱患;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職責負責督辦本地區存在的重大隱患。涉及跨地區、跨部門的工程項目存在重大隱患的,由項目管轄部門進行掛牌督辦;對于問題特別嚴重、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隱患,可視情況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重大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其他部門并登記備查。
公路水運建設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業主組織、監理核實、施工治理”的工作機制。參與各方應確保隱患排查登記、公示公告、治理銷號等過程閉合,檔案完整。
《督辦制度》要求,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數據庫,逐步實施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遠程監控。同時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開展好的地區和企業給予獎勵。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開展不力的地區和企業,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法人約談和行政處罰等,導致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從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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