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停車管理部門、停車行業協會、占道停車場經營企業:
為加強本市路側占道停車管理,提升路側占道停車行業經營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路側占道停車環境,制定了《占道停車經營服務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運輸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占道停車經營服務規范(試行)
1、范圍
1.1本規范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占道停車經營企業和占道停車收費員的經營服務行為。橋下停車場的經營服務適用《公共停車場運營服務規范》(DB11/T596-2008),不適用本規范。出租汽車泊位等專用占道停車泊位的管理不適用本規范。
1.2實施特許經營的臨時占道停車經營企業,除遵守本規范要求外,還應遵守特許經營協議中有關經營服務的特別約定。
2、企業經營規范
2.1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勞動用工、財務管理、收費巡查、崗位責任、人員培訓、信息公示、安全應急、糾紛處理等管理制度。
2.2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不得采取轉包、轉租、掛靠經營等方式將占道停車泊位轉交他人經營。
2.3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勞動用工規定,與停車管理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停車管理員繳納社會保險。
2.4占道停車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會計準則,接受市、區審計部門審計,不得違反財務管理規定。
2.5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并對各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2.6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收費價格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和計費方式,不得擅自涂改收費公示牌,不得多收費、議價收費或者擅自將計時收費改為計次收費。
2.7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遵守稅收管理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妥善保管專用發票并建立領用、核銷臺賬,不得使用他人發票,不得使用假發票,不得出租、轉借、轉讓本單位發票。
2.8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備案經營的路段、車位數量經營,不得私劃占道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不得擅自涂改備案停車泊位標線,不得超越備案路段和車位范圍收費經營。
2.9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人員培訓和管理制度,并對停車管理員就停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車場制度、安全措施、消防知識、停車引導、收費管理、糾紛處理、應急預案等進行培訓,不得使用無上崗證人員或非本單位人員收費。
2.10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為停車管理員提供統一的工裝,并在工裝醒目位置標注企業名稱及標識。
2.11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和執行信息公示制度。
2.11.1長度不超過300米的路段,應當在收費起止車位處設置規定樣式的收費公示牌;同一路段中含12米及以上寬度十字路口的,應當在路口兩側起止車位處分別增設收費公示牌。長度超過300米的路段,應當在路段中間位置增設收費公示牌。道路兩側均有占道停車泊位的路段,應在道路兩側分別設置收費公示牌,并分別公示相應信息。
2.11.2收費公示牌應統一公示企業名稱、備案編號、備案路段、區域類別、車位數量、起止編號、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并在收費公示牌指定位置張貼二維碼標識(收費公示牌具體樣式及規格見附錄)。
2.12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設施設備巡視維護制度,建立設施設備檔案及維修保養記錄臺賬,建立設施設備的交接班檢查記錄臺賬,對達到使用期限或者損耗嚴重的設施設備應及時更換,對關鍵設施設備應由專人負責保養維護,確保設施設備完好、標志標線、車位編號清晰。常溫施劃的占道停車泊位標線及編號原則上每半年由經營管理單位重新施劃一次,采用熱熔技術施劃的占道停車泊位標線及編號原則上每年由經營管理單位重新施劃一次。
2.13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安全應急管理制度,明確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及處置措施等內容。建立并執行火警、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爆炸、防汛、公共衛生防疫等方面的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2.14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標準、數額和方式繳納行政規費。
2.15占道停車經營企業應建立并執行服務糾紛處理制度,明確糾紛處理程序和時限要求,公布企業服務糾紛處理電話并設專人處理服務糾紛。
2.16占道停車經營企業經營電子收費路段,還應遵守本規范3.1-3.5電子收費服務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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